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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珠海教育信息港 2011-08-26 10:00:28

关于珠海中小学转学的事宜,珠海奥数网小编为家长们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参考。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各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由本市迁出;

  (二)本市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随家长实际住所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实际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过远。

  (三)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在市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之间转学。

  第四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转学:

  (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仅进行户口迁移但住址未变更的学生不予转学;

  (二)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之间不予转学;

  (三)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及高三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往公办学校,家长应与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所在地学校联系。学生转往民办学校,由学生家长直接与学校联系。

  从外市转入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应根据学生原所在校的办学水平及学生本人成绩联系相应的高中学校,并接受学校的入学测试。

  第六条 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学的学生,遇到学区所在学校学位已满,无法接收时,接受学校应将转学资料送交教育主管部门请求调配,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调配,并将调配结果通知接收资料的学校,学校再将调配结果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学生及其家长应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

  第七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转学时,随时办理转学手续。由监护人持军官转业证、市人事局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家属迁移证、转学证、学籍档案到教育主管部门联系,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学校,由学校协助监护人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转学时,学生的“学籍卡片”(记录学生基本情况和学业成绩、操行、考勤、受奖励和处分等情况的资料)和“健康卡片”(记录学生体质、健康、锻炼等情况的表格)一并随转。

  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一并随转。

  学生的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一并随转。

  第十条 学校接收学生时,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第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或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无故阻拦或拒收,并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二条 为有利学生的学习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中小学生也可申请转学。民办学校之间的转学应由家长征得原校和转入校双方的同意,且两校均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转学,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港澳台、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与本规定相适应的具体操作办法。学生及其家长在转学时,应按照区教育部门制定的操作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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